
泰州泰兴律师在线咨询
yubing.fabao365.com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15811286610
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,单位赔偿损失
2009-09-21 09:41:31 来源:虞兵
李某是某机械厂的职工,2004年5月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轧伤右手,造成右手食指中、远节指骨缺如。经过住院治疗后,李某仍回单位继续上班,双方均未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。
2009年6月,机械厂因为效益下滑,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,李某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,单位认为已经超过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申请时效,拒绝支付。双方发生争执,李某遂起诉至法院,要求机械厂赔偿损失。
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,李某的右手受伤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,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,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,应认定为工伤。申报工伤是单位的法定义务,机械厂未在法定时间内为职工申报工伤,理应承担赔偿责任,遂判决机械厂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赔偿李某的损失。
| 相关阅读
- 大家都在看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[2012]8号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