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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卖农村房屋悔约,法院不予支持
2009-10-16 09:28:23 来源:虞兵
1992年,甲某与乙某签订协议,将其所有的位于集体土地上的三间平房出售给乙某。乙某支付了购房款,甲某将房屋交付给乙某。第二年,乙某将上述房屋拆除,原地翻建了三间楼房,并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。2008年,甲某以“乙某系居民户口,当年所签协议违反国家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准出售给城镇居民”为由,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原协议无效并返还房屋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:双方当年签订的协议虽然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,但甲某原来所有的三间房屋已被拆除,甲某对原房屋享有的物权亦随之消灭。乙某对新建房屋自建房事实行为成就时即享有物权。因此判决驳回甲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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