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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
2009-11-10 16:56:32 来源:虞兵
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
申请人:李某某,男,汉族,1944年6月10日生,住江苏省泰兴市。
请求事项:1、判令原、被告给付人民币150000元;2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事实与理由:申请人是死者李某之父。2009年2月28日,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,经抢救无效,于次日死亡。其后,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,肇事者支付赔偿款。上述赔偿款分别存放在原、被告处,现原、被告为赔偿款的分配已诉至贵院。
申请人认为,其作为李某的父亲,对于因李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依法享有一定的份额,原、被告诉争的150000理应支付给申请人。
基于上述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,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原、被告之间的诉讼,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令将15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。
此致
泰兴市人民法院
申请人:
2009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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